•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须知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22-11-15  /  浏览:3850 次  /  

| 来源: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须知

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当前,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正在进行,如下事项请予关注:

1、取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遵循自愿原则,通过缴纳政府收益价款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交政府收益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2、取得条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经享受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书面同意(离异的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执行);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或因继承、遗赠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确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无法规、规章规定等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3、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科(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主楼213室,咨询电话:0537-5299366)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离异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留存复印件一份);

2、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购房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发票原件丢失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4、办理前两日内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缴纳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六条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政府收益价款。

(四)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和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手续。


4、办理时间

工作日随时办理。


5、政府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标准计收政府收益价款:

(一)2007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鲁财政综字﹝2000﹞10号),政府收益价款=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1%×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其中,“届时”是指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书面申请时间,下同)。

(二)2007年11月1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方式为:(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6、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参照《关于调整邹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邹财字〔2020〕3号)文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1、雅居小区   基准价格:3600元/平方米

2、怡和家园参照凫山家园  基准价格:4300元/平方米

3、怡馨家园参照天祥家园  基准价格:3800元/平方米

4、怡宁家园参照学府花园  基准价格:4600元/平方米


7、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对于同意变为完全产权家庭,按照(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收,变为完全产权。

2、对于不同意变为完全产权的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由政府回购,回购后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3、对拒不退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购买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补交房屋租金。


1、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根据个人情况自愿申请办理,不存在强制性、强迫性。

2、《邹城市关于调整邹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邹财字〔2020〕3号)将于2023年1月19日到期,届时将执行新的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酌情掌握办理时间,避免增加额外支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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